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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刚的死让我再发感想

时间:2020-04-28     作者:鸵鸟【原创】   阅读

       学娃子走了。我不认识程刚,只在网上看到过他发的帖子。

       程刚——两万五千八百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学生中普通的一员,牵动了这么多人的心。

       不到六十岁,因为慢阻肺去世,毫无疑问,那两年零八个月的经历帮助他不断地努力从常人已经远远足够供氧的空气中艰难地获得氧气,让他的心脏在缺氧的环境下不断十分卖力而超常地工作,逐步松弛、膨胀,像一颗过度充气的气球,不能正常地向血液中输入输出足够的氧气和二氧化碳,从而,可怜的学娃子加快速度跑完了一生。

       这使我回到我多次提到的我们“被强奸”一词。本人最近在某跟帖后又用了此词,遭到少量同学的非议与怀疑,声称那时完全是自觉自愿、踊跃报名、撒血为盟、欢天喜地的奔赴三线战场的,那我就此谈谈“强奸”的含义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

       网上对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论处的解释是: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未成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

       我的进一步解释如下:

       14周岁,从生理学角度上说,女性已经具备性交和生育的生理功能,为什么按强奸论处呢。

1、14岁女性其中有一部分发育较晚的身体状况还处于儿童发育阶段,有可能对这部分女性构成身体的伤害。

2、可能致其怀孕,由于养育下一代的需要,哺乳期的未成年人可能过早地离开学校,被剥夺了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也是教育法所不允许的。

3、14岁,心智尚不成熟、对性的需求不是建立在“爱”,建立在“家庭”的基础上的,所以,可能影响未成年女孩的“爱情”、“婚姻”、“家庭”以及今后正常的生活。可能会影响到女孩的终身幸福。

4、与其它正常年龄结婚的女性相比,由于存在怀孕的可能和哺乳的需要,从而剥夺了他们用同等竞争姿态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的机会和权力。缺乏公正与公平。

5、无论当时的性交是否给14岁女孩带来性的愉悦,14岁的人心智尚不成熟,难于区分是非曲直,难于辨别对方是否真是可以委托终身的伴侣,且绝大多数是在被诱骗、被同意、被忽悠的情况下高潮的,哪怕这女孩将来终身不忘她的那一次,津津乐道地回忆、回味、无怨无悔那次自认为“自觉自愿的”、“争取到的”艳遇,都逃脱不了被强奸的事实。

       参加襄渝铁路的2.5万学生,参照以上关于“强奸”的解释,对照对照:

16、7岁,你的身体发育完全了吗?

16、7岁,你的心志成熟了吗,你不被诱骗、忽悠吗?

16、7岁,揣着一本伪劣的初中毕业证,以实际的小学五年级文化水平离开了本应读书的课堂,你接受了最基本的人人都应当享有的基础教育的权利了吗。

16、7岁,你参加了超强体力的劳动,你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吗?你的报酬远远低于当时的正常劳工,所以,你连卖淫都不能算。卖淫的,拿到的应该是正常工作报酬薪水的N倍!





现在,你60岁了,你可以回忆,可以为那时的一切所愉悦,为战友之情而联络。但你还能说那时你是自觉自愿、踊跃报名、撒血为盟、欢天喜地的奔赴三线战场的吗?心理上当然可以,事实上你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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